对已折抵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不予国家赔偿
[案情]
赔偿请求人:庄桂森.
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
2008年6月18日,赔偿请求人庄桂森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09年4月30日监视居住.2009年7月9日,高密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并于同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庄桂森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由于庄桂森于2008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已经被刑事拘留23天,折抵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后未再限制其人身自由.庄桂森没有对行政处罚寻求法律救济.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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