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效力判定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祝鹃.
安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8日,祝鹃为安盛公司员工,从事审核会计工作.2006年1月1日,祝鹃向安盛公司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安盛公司向祝鹃出具了股权证书.2007年1月1日,安盛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祝鹃记载为股东.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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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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