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案号 一审:(2010)大民初字第8466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
[案情]
原告:李月华.
被告:张雪.
第三人:北京金永鑫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鑫公司).
2000年1月20日,金永鑫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8万元,股东为张德印(张雪之父)、李春会(张雪之母),张德印出资80万元,李春会出资28万元.2001年11月27日,李春会将其持有的股份以28万元全部转让给张德印.同日,金永鑫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参加入为张德印、李月华,决议内容:同意李月华加入股东会;同意股东之间转股,张德印出资24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李月华出资6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月华为公司监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股东享有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列席股东会会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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