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经理不得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案号 一审:(2011)中民一初字第1006号二审:(2012)郑民二终字第122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瑞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
2009年9月11日,金瑞君到云顶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工作期间,金瑞君履行招聘新员工的职责,并代表公司与赵某,李某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金瑞君递交离职申请获准后,云顶公司给金瑞君补发了7月份工资12580元、8月份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12400兀.
其后,金瑞君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云顶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足部分的125800元及社会保险费21134元.2010年11月26日,该委员会裁决云顶公司支付金瑞君9个月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3220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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