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案号 一审:(2012)海民初字380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5664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公司).
2011年6月30日,单某入职泛太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单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泛太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其以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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