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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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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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善祥. 被告人:吴荣平,原系宁波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198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初,被告人洪善祥、吴荣平在赌博时结识后交往.被告人洪善祥多次因赌博、偿还赌债、宾馆住宿等向被告人吴荣平借款,至2010年2月5日共借款近200000元.被告人吴荣平获悉被告人洪善祥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景路736弄98号504室的房屋已被洪善祥协议卖与他人,便与洪善祥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多写借款金额,并指使被告人洪善祥书写虚假的借款原因,以待日后起诉时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待该房屋拍卖后可多参与分配.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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