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进勇,系无证个体商贩.
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张进勇在未经工商登记和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继光1209号的暂住处内,无证从事生鸡肉串生产加工活动,并销售后从中获利.其间,被告人张进勇在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须限量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g/kg)的情况下,仍在生鸡肉串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亚硝酸钠,后多次销售给个体商贩许海萍(另案处理).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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