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案号(2011)西执异字第6365号
[案情]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百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源物业).
被申请追加人:李立新.
被申请追加人:李世田.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诉百源物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9月作出(2006)西民初字第10190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百源物业应归还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190万元借款.2006年12月,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与长城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对百源物业的190万元债权转让于长城公司,后双方联合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执行中,经长城公司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以(2011)西执异字第3421号裁定书裁定变更长城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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