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审查
案号 一审(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二审:(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
[案情]
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以下简称艾默生电气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申请商标(见图一)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