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习惯做法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09)泸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1号二审:(2011)泸高民二(商)终字第18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W公司).
被告:意大利科玛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KMK公司).
XW公司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委托案外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PD公司)与意大利KMK公司在上海签订合同,进口KMK公司产品,XW公司进口最后一批货物时间为2008年2月4日.2006年8月14日、2007年2月14日,KMK公司分别向XW公司出具了内容相同的授权书,载明:"KMK公司在此证明,XW公司已被指定为KMK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代理商,负责洗地吸干机、扫地机、磨光机及真空吸尘器的销售与服务.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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