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6呈 二审:(2010)鲁民四终字第120号
[案情]
原告:丸红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红公司).
被告:威海山海光星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光星公司).
第三人:威海金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货代公司).
2007年2月16日,阳明海运美国公司[Yang Ming (America)Corporation,以下简称阳明美国公司]作为承运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Yang 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以下简称阳明海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YMLUW120208323号提单.提单显示原告丸红公司为托运人,日本克那鹏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Konapon Corporation Qingdao Office,以下简称克那鹏青岛办事处)为收货人,装货港美国加州长滩,卸货港中国青岛,交货地中国威海,承运船为YUEHE143W航次,货物为YM-LU2434490、YMLU2511066、YM-LU3003943集装箱内的盐湿水牛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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