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
案号 一审:(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
[案情]
原告:钟家元.
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
原告钟家元诉称,原告系成都高新区合作街道清平村九组集体成员.2010年7月,清平村九组分配了集体资金,分给原告51438.05元,并将该款存人被告处再以被告的储蓄存单形式发放给原告.但原告到被告处兑付其存单时,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兑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储蓄存单,支付该51438.05元存款及该款从2010年7月31日至实际兑付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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