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处理
案号 一审:(2011)翔民初字第2021号
[案情]
原告:陈某鸿.
被告:李某晶.
被告李某晶原系长春市绿园区居民,其身份证于2009年9月5日在厦门市翔安区务工时遗失,2009年9月8日李某晶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派出所登记报失,并重新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2011年3月28日,原告陈某鸿欲向许昌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棉纱货款时,收到一份传真,内容为:"那款请汇到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622848205167XXXX615李某晶;工商银行:622202170800XXXX790李某晶".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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