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致被害人被过往车辆撞死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号 一审:(2012)丹刑初字第189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伟.
被告人徐伟事先购置了水果刀和墨镜,以打车为名选中了抢劫目标,于2011年4月29日晚7时30分许乘坐女司机朱某驾驶的出租轿车.至沪宁高速公路河阳段由东向西约220公里处,被告人徐伟让被害人朱某在应急道上停车,随即在车内手握水果刀对住朱某胸部,对其实施抢劫,期间致被害人朱某右侧肩部被刺伤,创腔深达骨质.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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