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不当履行告知义务而对新技术临床治疗的不良(风险)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04)鼓民三初字第259号 二审:(2006)宁民一终字第266号 再审一审:(2010)鼓民再初字第3号 再审终审:(2011)宁民再终字第31号
[案情]
原审原告:雷某,男(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雷体高,雷某父亲.
原审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
原审原告雷某出生于2000年4月,2002年被诊断患有"先心VSD".2003年4月23日,在原审被告儿童医院的建议下入住该院,准备进行心脏介入治疗.儿童医院经过术前检查,确诊雷某患有"室间隔缺损"(简称"室缺"),具有VSD手术适应症.儿童医院向患者家长告知了病情,雷某父亲与医院签订了介入治疗同意书.4月26日,儿童医院对雷某实施了VSD堵闭术.手术记录记载:"造影显示VSD呈膜部瘤,基底部宽约8mm,开口处可见多个破口,选择10mm封堵器进行堵闭,放封堵器后再次左室造影,见封堵器位置良好,未见分流.术中心电、血压监测:血压平稳、窦性心律,心率90-110次/分;术中见频繁房性早搏、室性早搏.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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