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条款的效力认定
案号 一审:(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79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一定得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孙宝静选择一定得公司提供的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八五折从卡内扣划;如孙宝静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经一定得公司善意提醒,其仍未能有所改善,且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则视为孙宝静放弃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孙宝静保证遵照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适时参加各类项目及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因孙宝静自身原因不能按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实履行,则孙宝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一定得公司的费用;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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