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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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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牡西行初字第8号 二审:(2012)牡行终字第25号 [案情] 原告:王学士.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孙明宝. 第三人:邓成双. 1997年案外人刘家起因欠原告王学士货款,被原告起诉到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爱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刘家起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经王学士申请执行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刘家起购买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的两处房屋进行执行,其中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孙海,另一户则为诉争房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明宝,但孙明宝当时未向王学士和法院提交).1998年8月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委托牡丹江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两户房屋估价,经对有照面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海)和违建面积及批准用地面积一并评估,得出两处房屋及批准用地价值19392元,并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1998)爱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孙海所有的座落在牡丹江市沿江乡卡路黄花养路段北侧的证号003029号、建筑面积64平方米的房屋变更为王学士所有.该裁定书生效后,王学士搬入诉争房屋居住.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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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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