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联欢晚会的著作权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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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联欢晚会的著作权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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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例一 一审:(2011)深海法知民初字第244号 二审:(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26号 案例二 一审:(2010)海民初字第8629号 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5219号 案例三 一审:(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15号 [案例一]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鸿波信息有限公司. 《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由中央电视台制作完成.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以独家许可的方式享有《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 2011年2月2日(农历腊月三十)晚上,被告鸿波信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的实时转播服务. 原告认为,《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由中央电视台和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5万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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