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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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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钟商初字第231号 二审:(2010)常商终字第523号 [案情] 原告:郎溪锦林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德而比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德而比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而比焊接公司)与郎溪县梅渚电工材料厂(以下简称梅渚电工材料厂)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12月5日期间,梅渚电工材料厂向德而比焊接公司开具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031558.59元.2008年6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德而比焊接公司分4次共向梅渚电工材料厂支付价款680258.9元.2008年9月4日,梅渚电工材料厂改制为郎溪锦林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林铜业公司),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锦林铜业公司承担.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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