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电话号码使用权的法律分析
案号 一审:(2011)沙法民初字第765号 二审:(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935号
[案情]
原告: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
被告:吴良泉.
被告:吴红.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10年10月9日、10日,某人持原告康华公司同意对电话号码过户的介绍信(其中使用的公章乃是原告康华公司已缴销的旧印章)及被告吴良泉、吴红身份证原件到中国电信沙坪坝营业厅申请办理电话号码65424435、65406947用户变更登记(涉案电话号码65424435、65406947由原告康华公司多年前登记使用,主要用于对外业务联络),中国电信沙坪坝营业厅经审查相关手续齐全遂作了相应的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即电话号码65424435由老客户康华公司变更为吴良泉使用;电话号码65406947由老客户康华公司变更为吴红使用.被告吴良泉、吴红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上述电话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给原告康华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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