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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不成功后的劳动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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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昌民初字第14184号 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2749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远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晶莹. 涂远贞自2009年10月21日起在魏晶莹投资设立的北京昌平嘉艺幼稚园担任管理园长,月工资6000元,现金发放.2011年2月,魏晶莹扣发了涂远贞2月份工资2000元.2011年4月27日,魏晶莹单方面解除了涂远贞管理园长职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魏晶莹向涂远贞支付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支付克扣的2011年2月工资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0元;支付未休年假7天的工资585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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