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
案号 一审:(2011)东民初字第12891号 二审:(2012)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亚名表城(以下简称名表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婷婷.
2007年12月,徐婷婷入职名表城,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内容主要负责江诗丹顿手表专卖店内的销售工作.2008年8月11日,徐婷婷作为乙方与名表城作为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内容为:本合同生效日期2007年12月1日,其中试用期1个月,本合同2008年11月30日终止.2009年3月8日,名表城制定了《关于手表丢失及手表损坏之规定》,内容为:1.手表丢失:……(4)当班的值班组员、店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失职责任人承担零售价的10%,……,徐婷婷在该规定上签字确认.2009年5月3日17时34分,徐婷婷在工作期间名表城内一块型号为25515.000G.9233的江诗丹顿品牌手表被盗,该表销售价格为214000元.徐婷婷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该案目前尚在侦查中.2009年5月4日起,徐婷婷未到单位工作.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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