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
案号 一审:(2011)黄埔刑初字第3号 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案情]
2010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芦磊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从而盗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上海蜂星电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蜂星公司)、上海翡翠缘玉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羚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账号及密码.与此同时,芦磊又租用袁小磊(另处)的服务器,并由袁小磊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盗取的上述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尔后,芦磊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发送一条短信人民币0.03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发送的短信费用累计达58万余元,芦磊从中非法牟利共计26万余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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