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诉后再起诉的受理
案号 一审:(2011)淮行初字第0018号
[案情]
原告:袁照.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营镇政府).
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沈渡五组).
1995年7月1日,原告与原沈渡第十村民小组(沈渡五组)以签订合同书的形式,承包了本组废黄河边上的荒滩地21亩,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前,即1994年,原告就已提前接手争议林木的土地,该地块北边有沈渡五组通过扶贫款购买并由本组村民栽种的一片桃树苗.1996与2004年,原告分别栽种了梨树400多棵、桃树220棵.2009年合同到期时,第三人部分村民与原告因林木权属发生争议,为此,原告向被告申请确权.2011年1月31日,由村民代表实地调查后形成《关于原十组桃树地承包情况说明》,争议双方确认属于集体所栽桃树共计180棵,袁照所栽桃树128棵、梨树125棵.被告经过调查,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本案处理决定.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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