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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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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泰山行初字第204号 二审:(2012)泰行终字第25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繁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规划局. 2010年9月25日泰安市规划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泰安市泰山区青山南村小区孟繁金建房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取证,发现孟繁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其住宅二层楼上扩建第三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50.49平方米,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泰规停决字[2010]第209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停止决定),主要内容为:"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10年9月26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同日向孟繁金送达.后孟繁金并未停工.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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