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被告自认的事实仍应审查
案号 一审:(2009)西民四初字第276号
[案情]
原告:浙江省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
被告:翟亚伟,个体经营者.
原告天虹公司诉称:天虹公司前身是浙江省宁海县五金文具票夹厂和宁波仪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1995年8月,宁波仪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获得"飞海"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2005年9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天虹公司.飞海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近30个省份,产品受到业界广泛好评,并远销国外及港澳地区,在全国同行业产品中均名列前茅.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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