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日期留白对基础关系的法律影响
案号 一审:(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717号 二审:(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69号
[案情]
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利胜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刘梅.
上海利胜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胜石材)于2008年9月16日与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时石材)发生交易,购货方为利胜石材,货款金额为76830元,付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利胜石材法定代表人刘梅对结算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并作为购货方代表对该项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利胜石材开具了票面金额为76830元的116号支票,但该支票未解入银行提示付款,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将116号支票更换为117号支票进行付款.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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