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认定与级别管辖
案号 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12709号 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10830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寿佳.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信息路支行(以下简称信息路支行).
2010年2月4日,李寿佳在信息路支行的营业所购买了黄金期权产品(80盎司的一周A黄金看涨期权,期权费为970.40美元;80盎司的一周C黄金看涨期权,期权费为869.60美元).当日,李寿佳向信息路支行支付了全部1840美元期权费.其后,李寿佳上述两笔期权交易业务全部亏损.
根据信息路支行官方网站对黄金期权的定义,信息路支行所提供的黄金期权业务,是客户根据自己对国际黄金价格未来变动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协定黄金价格的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在期权到期日,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通过执行期权可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不利,则客户可选择不执行期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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