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军人死亡案件应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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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军人死亡案件应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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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军成直民特字第2号 [案情] 申请人:张某,女,30岁,系失踪军人王某的配偶. 2010年2月24日,申请人张某与解放军某基层部队的士官王某登记结婚.2011年8月20日,王某与本部队战士郑某共同执行运输任务,当王某驾驶本单位的军用卡车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鲁郎镇返回波密县扎木镇,行至国道318线4018K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和车辆坠入东久河,虽经有关部门多方搜寻,两人仍下落不明.后经波密县公安局证明,王某、郑某已无生还可能. 2011年底,张某向王某老家法院即王某入伍地法院咨询了解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制度,欲在该法院提出宣告王某死亡的申请.入伍地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应由王某服役地法院即王某服役部队驻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张某遂远赴王某服役地的人民法院咨询相关事项,服役地法院考虑到其对部队情况不熟悉、调查失踪情况有困难、王某户籍并不在服役地(战士入伍后就必须注销户籍)等原因,建议张某向王某部队对应管辖的军事法院提出申请.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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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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