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满75周岁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案号 一审:(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号 二审:(2012)浙刑三终字第152号
[案情]
被告人胡金亭(1936年8月22日出生)认为前任村书记黄根琪、调解委员黄尚成等村干部对其分地不公,一直欺压自己,因此对黄根琪、黄尚成以及现任村书记黄建忠等村干部怀恨在心,预谋将黄根琪、黄尚成、黄建忠杀害,并为此准备了杀人工具尖刀一把.2011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胡金亭看到来村里做群众工作的黄建忠与其他工作人员经过黄堰头村渎仁自然村靠近宾虹西路的村口时,即一边尾随其后,一边用脏话骂黄建忠,趁黄建忠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尖刀从黄建忠左侧后背猛刺一刀,被害人黄建忠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10分许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被害人黄建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背部,因左肺下叶破裂、心脏破裂,致心肺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1月7日案发当晚,被告人胡金亭主动拦下警车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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