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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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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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人民法院案例》2012年12期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人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常见的有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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