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并不成立占有改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案情]
原告: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宏祥纺织公司).
被告: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以下简称港润印染公司).
第三人:青岛程泉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泉布业公司).
源宏祥纺织公司与程泉布业公司长期为港润印染公司供应布匹,截止到2009年11月4日,港润印染公司欠源宏祥纺织公司货款1195139.17元,欠程泉布业公司货款1075952.31元.2009年11月20日,三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程泉布业公司将港润印染公司所欠货款全部转让给源宏祥纺织公司,港润印染公司和程泉布业公司均同意由港润印染公司直接将欠款支付给源宏祥纺织公司.二、源宏祥纺织公司同意港润印染公司以其所有的7台机械设备折抵所欠货款,此7台机械设备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为源宏祥纺织公司所有.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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