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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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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条规定看似对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在实务中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澄清,笔者从侵权法的角度研究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船舶所有人、碰撞责任、承担主体、侵权责任法、船舶碰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赔偿责任

D923(中国法律)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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