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具体适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08026号《关于第3267318号“吉百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但由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其他要件不能成立,因此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不再予以审查。
商标法、具体适用、司法认定、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标的、类似商品、驰名商标
D923.43(中国法律)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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