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非本人签名为由否认自身股东资格
案号 一审:(2010)朝民初字第30458号 二审:(2011)二中民终字第02493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勾淑英.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期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融金期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期汇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依法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万强、程鸣佳、陆蓉以及勾淑英.其中,勾淑英出资1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5%.现勾淑英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登记为融金期汇公司的股东,融金期汇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字均非勾淑英本人签字.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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