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起算连续性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号 一审:(2010)朝行初字第153号
[案情]
原告:车向宜.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车向宜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2月21日在上海佳捷广告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3月18日,车向宜通过EMS京城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保局)投诉,提交了投诉书及(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50号民事判决书,投诉事项为上海佳捷广告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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