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船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11)海事初字第18号
[案情]
原告:杨峰.
被告:李健忠、广西鸿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李健周.
被告李健周雇请被告李健忠为其管理"鸿运298"号船.2011年5月13日,李健忠雇请原告在"鸿运298"号船上从事机械修理工作.6月16日,"鸿运298"号船在广东省德庆县等待卸货过程中,江船小艇出现故障,原告对小艇进行修理,修理过程中吊绳突然断裂,导致小艇砸在身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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