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的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11)九法民初字第03740号
[案情]
原告:杨彬.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
2006年7月28日,原告杨彬之父杨玉楼因病死亡.2006年9月4日,原告以"杨玉楼"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登记车主为杨玉楼的轿车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投保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9月9日零时起至2007年9月8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签章处签字人为"杨玉楼".被告收取了保费11220.68元,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卡.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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