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转为显名股东须具备法定条件
案号 一审:(2011)湖吴商初字第508号 相关案件一审:(2011)湖吴商初字第509号
[案情]
原告:陆琴妹.(相关案件原告:沈源.)
被告:浙江省湖州市石化石油有限公司.
第三人:杨掌花.
第三人:浙江省湖州市供销合作社.
浙江省湖州市石化石油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杨陆林与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共同投资组建而成.根据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为自然人杨陆林与湖州市供销合作社.2001年7月16日,杨陆林与陆琴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杨陆林在湖州市石化石油有限公司的482650元股本金,占公司投资总额的3.5%转让给陆琴妹所有;杨陆林在湖州市石化石油有限公司的3.5%的权利和义务从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全部由陆琴妹享受和承担;协议经杨陆林和陆琴妹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办理工商登记.签订该协议书当日,杨陆林出具收到陆琴妹股本金482650元的收条一份.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