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在原答辩期间未提出的不得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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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在原答辩期间未提出的不得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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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朝民初字第02363号 [案情] 原告:孙某. 被告:刘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某于2011年12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刘某于2010年7月份开始经营餐馆,自经营餐馆开始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故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1月10进行了第一次庭审.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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