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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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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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 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案情] 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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