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的可处罚性分析
案号 一审:(2011)新行初字第3号 二审:(2012)锡行终字22号
[案情]
原告: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
被告: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质监局).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3日,新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美通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正在生产肉制品(上浆肉丝、上浆鸡小块).仓库内堆放有已包装的速冻调理生肉制品成品.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新区质监局于1月13日对库存成品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制定新的产品标准.美通公司按要求制定了新产品标准草案.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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