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间接故意行为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555号
二审:(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94号
[案情]
原告:上海锌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对其所有的沪ED3150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11月27日中午,原告法定代表人叶景宏驾驶该车从碧海现代苑小区内开出,途经小区出入口时,物业管理处保安杨优良要求其支付停车费,叶景宏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叶景宏驾车开出小区大门,尚拉着车辆的杨优良被车辆带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杨优良起诉要求叶景宏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景宏赔偿杨优良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4188.39元.叶景宏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无误,但对叶景宏是否存在"不顾杨优良尚拉着其车门,踩油门开出小区"一节事实,依据尚欠充分.但该节事实对叶景宏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影响,故对此不予认定.叶景宏违反法定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足以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向被告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89988.39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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