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楼盘名称的侵犯商标权分析
案号 一审:(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号 二审:(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02号
[案情]
原告:广东省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
原告:广东省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
被告: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
原告诉称:星河湾公司依法享有第1946396、1948763号"星河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1946396号"星河湾"注册商标于200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第1948763号"星河湾"注册商标于200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星河湾"作为原告星河湾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享有较高的美誉度,由原告宏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星河湾集团开发的"星河湾"楼盘更是获得了市场和业界的高度认可,为知名商品.被告开发的"星河湾花苑"项目,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星河湾"作为楼盘标识使用,侵害了原告星河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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