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变造证据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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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变造证据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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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仪商初字第0244号 二审:(2011)扬商终字第0031号 [案情] 原告:金业茂. 被告:江苏省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公司). 1999年1月6日,飞亚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飞亚公司共有包括金业茂在内的6名股东,注册资本为50万元,金业茂出资为4.8万元.1999年1日26日,飞亚公司经仪征市工商局开业核准. 1999年12月30日,金业茂以现金支票形式从飞亚公司领取了5.8万元并在两张领条上签名确认,其中一张领条金额为4.8万元,名称是"退股份金",备注栏注明"经董事会研究,个人同意",领条下方有批准人缪春国、证明人以及领款人金业茂的签名.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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