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
案号 一审:(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0479号 二审:(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0444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担保公司).
被告(上诉人):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炀明公司).
被告:王林根.
被告:张勇金.
2008年4月21日,徐俊经营的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天晟酒店(以下简称天晟酒店)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月利率为8.715‰.合同约定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等状况,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若违反合同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2008年4月20日,天晟酒店作为委托人,亨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了担保人为委托人拟就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委托担保协议书第九条第四款约定: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到期日还清所有借款及相关费用,若逾期未还款而造成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则委托人一次性向担保人支付按担保人实际代偿金额15%加计的违约金,并约定了保证金10万元,明确规定如出现由保证人代偿的事件,则委托人同意所交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向担保人给付.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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