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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筑屋顶架设通讯发射装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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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维扬民初字第1507号 二审:(2011)扬民终字第0112号 [案情] 原告:郭磊、余玲、杜承义、石玉峰、石玉海、柏乃朝、王年鹏、李玉华、焦玉俊、殷文华、韩成志、王桂兰、赵峰、阎立文、卜有艳等15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扬州公司). 郭磊等15名原告诉称:原告15人系扬州市维扬区邗沟路50号-1正阳楼的业主.被告在各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正阳楼楼顶建设安装了通信基站,直至今年中国联通在楼顶同样非法建设基站的时候,原告才发现被告的基站已经安装完毕并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正阳楼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楼顶非法建设基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居住于该楼的全体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非法安装于原告住房楼顶的通信基站、恢复原状.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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