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0)巴民初字第2317号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234号
[案情]
原告:罗甲.
被告:周某.
罗甲与周某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罗乙.2006年8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罗乙由女方周某抚养,男方罗甲不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罗乙由周某抚养.2010年4月,罗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罗乙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罗甲不是罗乙的生物学父亲.罗甲遂诉请周某赔偿抚养费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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