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案号 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 二审:(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朱秋花.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秋花以缴纳会费的形式加入V9平台,平台提供店铺等技术支撑,客户将钱直接打给后台,后台五五分成.2011年1月14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朱秋花利用家中电脑,在淘宝网上假借"宋花美"店铺销售服装,通过提供虚假链接地址,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无锡受害人胡某、涪陵受害人陈某、海口受害人吴某、大庆受害人吴某、宁波受害人毛某等的人民币共计13049.5元.案发后,被告人朱秋花退清全部赃款.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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