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以《鬼吹灯》游戏改编案为视角
案号 一审:(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第158号
二审:(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
[案情]
2006年之前,天下霸唱(笔名)完成了《鬼吹灯》小说的创作.其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说的著作权.玄霆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漫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城漫公司将《鬼吹灯》小说改编成《鬼吹灯》漫画.2007年,本案原告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趣公司)与被告城漫公司签订了合约书,约定被告作为《鬼吹灯》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以该漫画作品形象为基础开发网络游戏.签订合约书后,游趣公司向城漫公司支付版权费200万元并组织团队进行开发,但就在游戏宣传过程中被知悉这一情况的玄霆公司以侵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及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游趣公司因此被法院判决支付了巨额赔偿.游趣公司遂将城漫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城漫公司未取得原著作权人(《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授权,违反了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城漫公司归还版权费并赔偿损失.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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